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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分别采取设立独立的民防部门、国防部主管和内政部主管三种体制
发布时间:2019-07-19 10:31

  (一) 设立独立的民防部门 

  俄罗斯等国是设立独立民防部门体制的代表。俄罗斯民防事务、紧急情况和消除灾害后果部是俄民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8个民防事务、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区域性中心,基本职能是:协调国家管理机关、民防机关和军事指挥机关的民防活动。民防区域性中心的责任范围,大体与武装力量军区一致。 

  (二) 国防部主管 

  美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是国防部主管体制的代表。美国于1948年成立民防局,直属于国防部;1951年民防局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即联邦民防局;1961年民防局设在陆军部;1972年民防局与紧急准备局合并为民防准备局,归国防部领导;1978年该局又与其他5个部门合并,成立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1982年以来,划归国防部领导。瑞士联邦政府规定,联邦民防总局是全国民防工作的最高执行机构,是从属于联邦国防民防体育部领导的执行机关。 

  (三) 内政部主管 

  英国、法国、德国、丹麦、新西兰、土耳其、荷兰等国是内政部主管体制的代表。英国民防实行政府控制、分级负责。民防组织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12个民防区指挥部、19个民防分区指挥部、民防小区控制站、民防小区控制分站等多层次构成。中央政府对民防全面负责,内政部是执行机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则按本部和平时其的业务范围分项负责。内政部直辖的“警报与监视组织”,是在政府部门、军队、地方政府、紧急救援等单位基础上建立的,覆盖全国的核心性民防组织。法国民防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中央一级民防工作由内政部部长负责,下设一名高级防务官员。民防常务委员会由内政、国防、新闻、财政、司法、教育、卫生和建设等部门负责防务的高级官员组成,民防常务委员会工作组由理论与手段、公共秩序、民众保护、新闻4个小组组成,行使管理全国民防工作的职责。内政部民事安全局、国家警察局、行政总局、通信和信息局等机构也协助内政部长开展民防工作。与民防有关的政府部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民防任务的完成提供本部门所拥有的一切手段。